强奸罪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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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国阜
  • 2017-12-19

                         (1)强奸罪客观上必需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伺机实行奸通奸骗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洽商,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入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惊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通奸骗的意图。

     既可以直接对妇女入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入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入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入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需要留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

     题目的枢纽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入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 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入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入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入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入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通奸骗妇女等。

     (2)须违反妇女意志违反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定是否违反妇女意志的客观前提之一。

     因为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前提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 有的不顾一切入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入行挣扎或者请求,反抗不显著;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入行反抗,等等。

     所以,不能简朴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前提。

     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显著的,要通观全案,详细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反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假如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糊口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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