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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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国阜
  • 2017-08-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6号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流动,根据刑法的有关划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划定的"贵重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分或者其他部分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遥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贵重树木以及列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贵重树木行为"情节严峻”: (一)非法采伐贵重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贵重树木致使贵重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贵重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贵重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第三条 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目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划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治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治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划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治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目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出发点;盗伐林木"数目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出发点;盗伐林木"数目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出发点。

     第五条 违背森林法的划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目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划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及法律划定的其他主管部分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划定的时间,数目,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划定的数目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目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目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出发点;滥伐林木"数目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出发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贵重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划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划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划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实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背划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峻”: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贵重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峻”: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贵重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峻的情形。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分的工作职员违背森林法的划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背划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划定的"情节严峻,致使森林遭受严峻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答应采伐数目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目在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贵重树木被滥伐的;(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五)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划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答应入出口证实书等经营许可证实,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划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划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划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划定之罪,定罪量刑尺度按照本解释的划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划定的林木数目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 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目,应在伐区调查设计答应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出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题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划定的精神,划定本地区的详细尺度,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划定的数目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详细数目尺度,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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