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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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国阜
  • 2017-06-29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故意毁坏财物罪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邮政法》第三十八条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举措措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划定处罚;情节严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尺度的划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追诉尺度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开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5]审讯尺度因为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尺度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尺度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尺度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峻”,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变态的;破坏出产,经营设备举措措施,造成停产或经营休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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