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强迫卖淫罪的量刑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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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国阜
  • 2017-03-14

                         [释义]本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一,[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峻的;(二)强迫不满十周围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峻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职员,利用本单位的前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先容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题目的解答)(玉992?;12?;11 法发[1992]) 42号)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划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必需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枢纽要望其在卖淫流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流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先容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假如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五,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峻”的行为?《决定》第一条第一款划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峻”,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峻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峻后果的;组织多 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决定》第二条划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峻”,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峻的情节。

     在详细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先容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

     多人。

     ,。

     多次"的。

     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说明]一,本罪的主体必需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枢纽要望其在卖淫流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流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先容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假如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峻”,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峻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峻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 危害性的,等等。

     三,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先容他人卖淫中的"他人” 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四,本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所设立的罪名,改为新刑法所吸纳。

     五,关于本罪的量刑,要留意同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固然两者最高刑都是死刑,且同条划定,但无论主观恶性和后果情节都是不同的。

     研究各国刑法,本罪一般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的为12年以下,我国刑法是特别重的。

     量刑时留意法条的表达,是从轻去高量刑,不可先从死刑考虑。

     由于组织三人三次以上即可定"情节特别严峻”,会导致死刑合用过滥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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