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走私制毒物品罪,走私制造毒物品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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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国阜
  • 2017-02-23

                         一,什么是走私制毒物品罪走私制造毒物品罪,是指违背国家划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入出境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入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商业管制,是复杂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同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

     至于什么是"其他”,法律没有详细划定,需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参照联合国公约作出详细划定。

     目前,可以参照《公约》中附表所列的几种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这些物品是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1-苯基-2-丙酮,伪麻黄碱,醋酸酐,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并划定这些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包括在内。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国家制毒物品治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目较大的制毒物品入出国(边)境的行为。

     详细分析起来,包括三层含义: 违背国家划定,是指行为违背了国家制毒物品治理法规和海关法规。

     假如没有违背上述法规,而是经国家有关部分审核批准,在国家严格限制的范围内,运输,携带制造麻醉药品;精神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入出境的,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

     所谓运输制毒物品入出境,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舟只等交通工具,将制毒物品从境外运进境或由境内运去境外,所谓携带制毒物品入出境,是指过境职员将制毒物品随身带进境或者带出境。

     这两种行为并不要责备部具备,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构成犯罪。

     非法运输,携带入出境的制毒物品,需数目较大,假如数目较小,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春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入出境的人,均可构本钱罪。

     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入出国(边)境的行为。

     假如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为其运输,携带制毒物品入出境的,则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

     另外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入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走私制造毒物品罪如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划定,违背国家划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入出境的,或者违背国家划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目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划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前两款的划定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尺度有关题目的解释》第四条东莞东,违背国家划定,非法运输,携带入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目尺度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划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称数目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背国家划定,非法运输,携带入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目尺度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划定的"数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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