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高度发达,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审结一起三十岁男子通过网上交友、谈恋爱为名,将不满十四周岁的初中女生诱骗至蚌埠与其非法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金永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害人刘某某,女,1996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30704199606130422,汉族,初二学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宜春市友好区双子河街新双委3组。2010年2月,刘某某上互联网时认识被告人金永华,后两人多次通过互联网和手机联系,金永华知晓刘某某系1996年6月13日出生。2010年3月中旬,刘某某的母亲陈某曾经打电话给金永华告知其女儿不满十四周岁。被告人金永华仍以谈恋爱为名,将刘某某诱骗至蚌埠市,在明知刘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于2010年3月22日与刘某某在安徽省“华盛”家用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集体宿舍发生性关系。此后,金永华在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秦集村金家洼租住民房与被害人刘某某同居。同居期间金永华与刘某某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同时金永华给刘某某买过衣服并支付刘某某两次现金合计人民币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永华明知刘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谈恋爱为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金永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永华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知道刘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辩护意见,经查在被害人刘某某来蚌埠市之前,刘某某和被告人金永华网聊联系时已告知她的生日是1996年6月13日以及刘某某的母亲陈某在电话中也告知被告人金永华称刘某某不满十四周岁,被告人金永华在侦查阶段的两次供述中均予以承认其知晓刘某某的生日是1996年6月13日,对其辩解不予采纳。遂依发做出上述判决。 蚌埠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