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文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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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国阜
  • 2016-04-11

卢文庆受贿罪,卢文庆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厦刑终字第37号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历审案例】 卢文庆受贿罪,卢文庆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 [2015-06-19] [二审] 查看全部

引用法规*本处法规摘自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1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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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文庆,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新圩行政执法中队副中队长。2013年8月2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吴国阜,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志强,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文庆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翔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卢文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卢文庆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4527.88元。原审被告人卢文庆以其不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岳峰、黄威、代理检察员杜鑫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卢文庆及其辩护人吴国阜、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卢文庆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强代理审判员张恺丰代理审判员洪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林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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