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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若干疑难题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23

     

     [内容摘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责任事故类犯罪的一种,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有较大难度。

     本文着重分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义,该罪的犯罪主体及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降低工程质量尺度的含义及犯罪结果等题目。

      [枢纽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犯罪主体 犯罪结果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增设该罪是为了有效惩办因降低工程质量尺度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行为。

     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因降低工程质量尺度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多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脱胎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责任事故类犯罪的一种,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责任事故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因罪名较新,现有案例不是良多,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少疑难题目,本文试一一论述之。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界定(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义《刑法》第137条划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背国家划定,降低工程质量尺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职员的刑事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需以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为条件。

     那么作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则是认定本罪的枢纽。

     一般以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主要是指,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因为未达到国家划定的质量尺度,或者存在严峻的质量题目,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职员伤亡或者火车出轨,汽车翻车等事故发生的情形。

     笔者以为,这种列举式的解释方式固然比较形象,但是缺乏精确性。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工程,重大,(重大的)安全事故,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成其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所谓工程,依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土木建筑或其他出产,制造部分用比较大而复杂的设备来入行的工作,如土木工程,机械工程,化学工程,采矿工程,水利工程等。

     ②理解本罪中工程的含义,必需结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刑法中所处的语境。

     这里的工程,指向的是功课量较大,造价较高,具有一定设计难度的工程项目,那些技术含量低下,工艺简朴,造价低廉的"工程”,即使发生了事故,一般也不太可能造成重大生命,财产的损失。

     "重大”,应理解为事故的波及面较广,影响较大,造成的损失较重等。

     与重大相对应的是一般,一般工程事故显然不能构本钱罪。

     区别重大与一般的尺度主要是财产损失和职员伤亡,通常以为,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达到"重大伤亡”尺度;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以及直接经济损失,职员伤亡固然不足划定的数额或者数目尺度,但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③实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仅仅是发生的场合不同,在事故的危害度上两者是一致的,因此,理解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义可以参照重大责任事故的尺度。

     概括而言,构成"重大”的工程事故,知足下列前提之一即可:(1)达到重大伤亡的尺度;(2)达到重大经济损失的尺度;(3)固然达不到上述两个尺度,但是影响很坏或者具有其他严峻后果的。

     各地可以根据不同的经济发铺情况适当调整经济损失的尺度。

     作甚重大安全事故,一般是指违背安全操纵规范而引发的重大事故。

     刑法并未界定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关于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量化划定。

     有学者以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可以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讲演和调查程序划定》(简称《划定》)的第2条,即:本划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举措措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出事故。

     笔者以为就此难以正确认定安全事故:其一《,划定》所指的重大事故仅是发生于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包括工程建设之后发生的重大事故。

     而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望,良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发生在工程完工之后。

     因此《,划定》尚不能完全涵盖重大安全事故的所有情形。

     其二,构成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要求相关犯罪主体必需违背国家划定,降低工程质量尺度,从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违背国家划定,是成立本罪必需知足的法定前提之一。

     依照《刑法》第96条的划定,本法所称违背国家划定,是指违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划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而《划定》属于建设部制定的部分规章,不属于刑法语意中国家划定的范畴,以部分规章界定本罪的客观要件,不甚妥当。

     笔者建议,可以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的评价尺度规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定义为:在工程施工中或工程施工结束之后,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尺度,从而造成重大职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事故。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与相关事故的比较实践中,较难区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教育举措措施重大安全事故,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现行法律对上述事故划定得不够科学,另一方面在于各类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的关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的相似之处在于:(1)发生的场合存在重合关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于出产,功课过程中,相应地,重大责任事故也可发生于工程建设中。

     (2)造成的后果相同。

     两种事故的后果都一般表现为重大职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峻的后果。

     (3)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持有的心态相同,都是犯罪过失。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的区别在于:(1)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

     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行为人降低工程质量尺度,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是行为人不听从治理,违背规章轨制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功课。

     (2)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关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都与安全有关,都属于安全事故的范畴,事故后果也都表现为重大职员伤亡或者其他严峻的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举措措施不符合国家的划定,经有关部分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仍不采取措施,从而引发严峻的后果。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则是由降低工程质量尺度引起的;(2)事故发生的环节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或是在工程结束之后,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发生于日常的劳动出产,功课中;(3)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事故发生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与教育举措措施重大安全事故的关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与教育举措措施重大安全事故也都属于安全事故的范畴。

     教育举措措施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与教育举措措施的工程质量一般有着紧密亲密的联系,教育举措措施的严峻工程质量题目去去会引发重大事故。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

     教育举措措施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是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授教养举措措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讲演,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是降低工程质量尺度;(2)事故发生的环节不同。

     教育举措措施重大安全事故大多发生在教授教养期间,正由于是在教授教养期间发生,才有可能极大地危害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或是在工程结束之后;(3)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同。

     教育举措措施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学校或其他教育部分中对教育教授教养举措措施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职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在事故同时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与教育举措措施重大安全事故的场合时,应分别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或教育举措措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不同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4)对事故后果的要求不同。

     教育举措措施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相对比较单一,局限于重大伤亡事故,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除了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外,还可以是其他的严峻后果。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认定题目根据刑法的划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本罪刑事责任的详细承担者是直接责任职员,而非这四类单位。

     本罪犯罪主体的认定题目主要是如何准确掌握犯罪主体和刑罚承担的主体。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含义通常以为",建设单位”,是具有开发,建设,经营工程项目的权利或资格的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流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入行监视治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实践中,下列情形经常引发主体题目的争议。

     1.无法定工程资格,无相关工程资质,非法设立的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依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划定,建设单位必需领取施工许可证与开工讲演;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对未取得法定工程资格,而从事相关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能否认定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笔者以为《,刑法》仅是从形式上要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单位主体,并未明确要求此类单位必需具有法定工程资格,因此,无法定工程资格而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此外,根据1988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的划定,"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职员违章冒险功课,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

     可见,有无工程资格,并不妨碍相关单位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不具有与所从事的工程相匹配的资质前提的单位,从事该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因降低工程质量尺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能否构本钱罪,也值得考虑。

     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划定,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只能是具有国家划定的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前提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不具有工程所要求的相应资质的单位介入工程建设,因降低工程质量而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从本质而言,与前述无法定工程资格而功课的单位性质一样,也应当构本钱罪。

     例如,綦江虹桥案中被告人费上利,__不具有建桥资质,故意违背国家有关建想法规,非法挂靠无建桥资质且无法人资格的某单位,并以该单位名义承接虹桥的施工,施工过程中故意降低虹桥工程的质量安全尺度,在虹桥垮塌的重大安全事故中负有施工方面的主要直接责任,其行为被法院依法认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④非法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笔者以为,固然这些单位系非法成立,但是只要它们是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身份作用于工程建设,因降低工程质量尺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同样构本钱罪。

     当然,假如这些非法实体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的"单位”的,应根据行为人的详细情况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刑法》所指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单位,只要是在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环节实际运作的,无论它们名义上是否具有相应称呼,法律上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和前提,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当然,假如不具有单位属性的,纯粹是个人或多数人集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的,降低工程质量尺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不能构本钱罪,可依其他相关罪名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勘察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并未将勘察单位列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实际上勘察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施展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地位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相称的。

     《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在"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章中,将勘察单位与设计单位并列划定,可见,勘察工作对工程质量也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该章还特别要求,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丈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需真实,正确。

     实际上,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与勘察单位的勘察质量有着内在的联系。

     该条例的第21条夸大,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入行建设工程设计。

     假如勘察单位降低勘察质量尺度,设计单位依据这样的勘察成果文件入行工程设计,其设计成果很难避免质量缺陷,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

     但是,勘察单位不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要求,因而不能构本钱罪。

     有观点以为,可以酌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失职的勘察职员的刑事责任。

     ②这就会产生两点不足:一方面,勘察职员假如客观上没有不服治理,违背规章轨制,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功课情形的,天然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另一方面,勘察失误可能是间接造成重大后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笔者建议,修正刑法时可考虑将勘察单位增加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二)本罪单位犯罪的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仅追究直接责任职员的刑事责任。

     如何掌握本罪单位犯罪与天然人实施的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题目,如何公道认定直接责任职员的含义及范围,司法实践中存有颇多疑问。

     笔者以为,以下情形应视为单位犯本罪:行为人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在负责工程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时,代表本单位,要求他人降低工程质量尺度或者自己主动降低工程质量尺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单位犯罪;行为人是单位的一般工作职员,在工程建设时,降低工程建设质量尺度,事先或事后取得单位主管职员同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也构成单位犯罪。

     但是下列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行为人是单位的普通职工,在工程建设中未经所在单位主管职员的答应,擅自降低工程质量尺度,或者事后未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单位对其行为全无所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假如未能发现单位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不是单位犯罪;行为人虽是单位的相关责任职员,但是其责任与工程质量尺度并不发生直接关系,其超越职权擅自降低工程质量尺度,该单位的主管职员或其他责任职员并不知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未能发现单位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也不是单位犯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应认定为其他犯罪。

     (三)本罪直接责任职员的认定所谓直接责任职员,是指实在施的行为与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职员,多指对是否降低工程质量尺度有权做出决定的有关领导职员,建设单位的建设职员,设计单位的设计职员,施工__单位的施工职员,监理单位的监理职员。

     对直接责任职员范围的把握,应本着直接因果关系的原则,公道确定。

     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要求责任职员的行为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之间有直接的联系,而非间接的关系,在引起事故发生的数个前提行为中,责任职员的行为起到直接的作用。

     例如,设计单位降低工程质量尺度入行设计,施工单位不知道真实情况,依据该设计施工,因而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此时就不应追究施工单位的刑事责任,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尺度的要求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应追究设计单位直接责任职员的刑事责任。

     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在编职员能否成为本罪的直接责任职员,不能一概而论。

     假如行为人不是四类单位的在编职员,但是实在施建设,设计,施工或监理行为,是受到了四类单位的委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认定是直接责任职员;假如行为人是四类单位的临时职工,只要实施的行为是在临时职工的职责范围之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认定为直接责任职员;假如行为人与四类单位没有正当关系,系做"黑工”,但是其行为得到了四类单位的许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认定为直接责任职员;假如行为人未经四类单位的同意,强行介入工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不应认定为本罪的直接责任职员,其行为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降低工程质量尺度的含义降低工程质量尺度是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

     通常以为,降低工程质量尺度,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背国家划定,以低于国家划定的质量尺度入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主要体现为:(1)建设单位违背划定,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压缩工程造价,增加建房层数,降低工程尺度,提供分歧规格质量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的行为;(2)设计单位不按建筑工程质量尺度,技术规范以及建设单位的特别质量要求对工程入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的行为;(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擅自使用分歧规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尺度施工,造_______成工程质量下降的行为;(4)工程监理单位不当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有损工程质量的设计和施工行为不监视,不指出,不制止,不提出规范和整改措施的行为。

     ⑤司法实践中泛起的题目主要是如何区分降低工程质量尺度与违章冒险功课,这是界定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枢纽。

     违章冒险功课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在出产,功课流动中,不服治理,违背规章轨制,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功课,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降低工程质量尺度的行为性质与违章冒险功课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行为人违背工程质量要求,实施降低工程质量尺度的行为多少带有不服治理,违背规章轨制的性质,因而较难完全将其与违章冒险功课区别开来。

     假如行为同时符合"违章冒险功课”和"降低工程质量尺度”的,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认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但是,考察两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这样以为,降低工程质量尺度多是出于降低本钱,获取逾额利润或者是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目的或设法主意,而违章冒险功课多为不遵循出产,功课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强行,野蛮出产,功课或者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冒险出产,功课,行为人主观上多是为了追求工作的入度,或者是没有当真考虑出产,功课是否具备完备的前提。

     下口试举一例。

     被告人应某,系某安装公司项目经理。

     2002年2月27日,应某与担任施工处主任的另一被告人郎某洽商吊装设备租赁事宜,双方签订的《680吨吊机租赁合同》明确,由安装公司向施工处租赁一台680吨的环轨式起重主吊机,并负责吊机环轨的基础施工,施工处则负责吊机的运输,安装,及配合安装公司入行大件设备吊装。

     随后,郎某与应某入行技术交底,但郎某未将有关计算吊机安全吊装所需地面承载力估算值的光盘提供应应某,凭以去的施工经验,向应某提出了错误的吊机基础施工建议。

     应某作为项目经理,违背了建举措措施工流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忽视了吊机环轨基础图上标明的地基承载力和同等度的技术要求,采纳了郎某的建议,并据此要求他人编制了错误的吊机基础施工方案。

     在施工工程中,两被告先后发现吊机基础有渗水与沉降现象,但均未对吊机基础地基承载力等技术要求引起正视,要求工人继续施工,终极发生多人死伤的重大事故。

     被告人应某违背规章轨制,在缺乏相关科学勘察吊机地基地质情况的条件下,组织他人编制错误的吊机基础施工方案;在发现事故隐患时,主观上并未予以充分的正视,而是继续指挥他人违章冒险功课,终极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违章功课的本质特征。

     被告人郎某违背有关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向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存案,设备安装后应向划定的监视检修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的规章轨制,未能向使用单位提供吊机的全面技术资料,在施工泛起危险时,其采用错误的方法,强令工人冒险功课,对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而其行为同样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具有降低工程质量尺度的属性,因此不能认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四,本罪的犯罪结果题目工程安全特别是重大的工程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规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应当体现从严的精神。

     依照刑法的划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要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假如只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尚未造成任何事故,但是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客观危险的,都不能构成犯罪,本罪是典型的结果犯。

     笔者以为,从刑法一般预防的角度望,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限定为结果犯不利于有效震慑潜伏的各种违法承接工程的行为,这种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体现。

     例如,1999年12月17日,杭州市公安局对钱塘江堤塘工程质量事故案件作了撤案处理,理由是:根据新的定性结果,涉案职员的行为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固然他们的行为违背了有关规程,以泥沙替换混凝土入行灌注,其性质十分恶劣,且不可避免地留有事故隐患,但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重大事故发生,依照法律划定"罪不当罚”。

     ⑥实际上《,刑法》在设置纵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专门划定了这些犯罪行为的危险犯,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造成的客观危害比拟这几类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将本罪局限于结果犯,似嫌过于苛刻。

     笔者建议,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为危险犯较符合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详细做法可以考虑将本罪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要件改为"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客观危险”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两种情形,并分别划定相应的法定刑。

     注: ①参见《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补充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32页。

     ②参见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试行)》。

     ③参见《綦江虹桥垮塌案审讯实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2-543页。

     ④刘志伟,王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中的疑难题目》,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6期。

     ⑤鲍遂献,雷东生《: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2页;叶高峰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页。

     ⑥参见钟晓航,郎立新《:立法出缺陷",豆腐渣”工程逃之夭夭》,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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