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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司法解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办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题目的解释》(1996.10。

     17法发〔1996〕30号)为准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办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依法惩办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合用《决定》的若于详细题目解释如下: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划定,虚开用于骗掏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划定处罚。

     "用于骗掏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划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掏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掏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掏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目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掏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目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峻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掏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归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峻”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掏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划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办偷税,抗税犯罪的增补划定》的有关划定定罪处罚。

     [上海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掏出国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相关划定]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出发点尺度。

     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出发点尺度。

     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曾因虚开发票受过事处罚,属于"其他严峻情节”。

     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出发点尺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1)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划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峻情节;(3)具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

     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出发点尺度。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归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出发点尺度为前四款各出发点尺度的5倍。

     [说明]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掏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先容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除行为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先容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三,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划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惩办本犯罪的决定已废止,吸收到刑法中往,但相关司法解释仍有参照作用。

     六,有的经济发达省份以虚开税款卫万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为定罪出发点尺度。

     10万元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出发点。

     被骗税5万元为"有其他严峻情节”。

     50万为"数额巨大”出发点,被骗税30万元以上为"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出发点,被骗税50万元以上并在侦查终结无法追归的,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七,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可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掏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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