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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与处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划定 出产,销售假药,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峻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的划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本条第一款是对出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处罚的划定。

     根据本款的划定,出产,销售假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二),行为人必需有出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所指的药品,仅限于人用药品,不包括兽用药品。

     (三),出产,销售假药,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

     鉴于出产,销售假药罪的极大危害性,刑法把危险犯就作为处罚对象,把对人体健康已造成严峻危害后果的,作为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

     所谓“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是指经省级以上药品监视治理部分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修机构鉴定,出产,销售的假药含有超尺度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划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或者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须的有效成分的。

     因为假药的成分复杂,是否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也并不完全相同,要作详细分析。

     有些药品固然是假药,没有什么疗效,但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如以红糖为主要成分冒充感冒冲剂,以萝卜干冒充天麻或人参,固然不能治病,但对人体性能也没有什么损害,因此,一般也不作为出产,销售假药处理。

     对于出产,销售假药的处罚,本条分为三个档次: 对于出产,销售假药,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是指出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峻危害的,处十年以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峻危害”,是指出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峻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峻后果的。

     本条第二款是对假药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的划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药品治理法》第四十八条的划定,假药包括: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尺度划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以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视治理部分划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药品治理法必需批准而未经批准出产,入口,或者依照药品治理法必需检修而未经检修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药品治理法必需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出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划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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