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一种合用动态平衡原理的新型代步工具Segway上路,并在通过十字路口时与机动车相撞,受伤的张小姐将车主李女士和代驾司机刘女士告上法院,要求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500余元。
近日,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以该代步工具的相应技术指标,安全机能未经交通安全治理部分审查确认能够在公共道路上使用为由,判令张小姐自行担责30%。
同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7397.86元;车主李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06年9月6日14:56分,张小姐使用带有动力性的代步工具,赛格威(segway)欲通过向阳区东大桥十字路口,恰逢刘女士驾驶李女士的机动车由西向北行至此处,该机动车将张小姐撞伤,代步工具赛格威受损。
张小姐后被送去病院治疗,经诊断为颈骨髓过伸性损伤,多发软组织损伤。
该起事故交通队出具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未对事故双方责任入行认定。
庭审中,李女士称,赛格威(segway)是一种自动平衡电动滑板车,最高时速可达20公里,这是一种不成熟的代步工具,没有上路权,张小姐操纵不当,驾驶不纯熟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对此,双方均认可:张小姐所使用的赛格威(Segway)是一种运用动态平衡原理的新兴代步工具,以工具内置的精密固态陀螺仪来判定车身所处的姿态状态,透过精密且高速的中心微处理器计算出适当的指令后,驱动马达来做到平衡的效果;现我国对该代步工具是否能够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没有明确划定。
法院经审理以为,张小姐所使用的代步工具segway虽有动力性装置,但仍应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因此张小姐与李女士,刘女士之间应按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来确定赔偿责任。
同时,因为代步工具segway有动力装置驱动及中心微处理器控制,但其相应技术指标,安全机能未经交通安全治理部分审查确认能够在公共道路上使用,因此,张小姐自行使用该代步工具上路行驶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就此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情况,李女士一方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以70%为宜。
此外,李女士酒后请刘女士匡助驾车,双方属于无偿帮工关系,李女士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终极,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但李女士却未按照判决赔偿张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故目前张小姐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向阳法院已受理张小姐的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