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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擦挂引发纠纷 砸车伤人终获徒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13

9月15日,西乡法院依法对因车辆擦挂引发的砸毁车辆、致人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余游、李强、李永军、李建军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2年、10个月。  2009年11月中旬,波娃(在逃)、阿杰(另案处理)所驾车辆与王小兵的车辆擦挂,波娃等人索赔未果而记恨在心。12月9日晚21时许,波娃、阿杰发现王小兵与闫小军、马龙等人在西乡县城一酒店消费,即欲报复。遂通知李扬找人帮忙,李扬打电话让被告人余游及董小明(另案处理)找些人、带上“家伙”去酒店。被告人余游找到被告人李强及侯伟、张恒(均在逃)、侯波(另案),3人从余游的美容店内拿了一把菜刀、一根擀面杖;董小明找到被告人李永军、李建军及魏大兵、李虎(均另案处理)赶到酒店门前。22时40分许,王小兵等人乘丰田轿车离开,“波娃”、余游等人驾车尾随至西乡县城梅苑路转盘附近时,波娃、余游、李建军、李永军等人开始砸毁丰田车,马龙被打伤,余游砍闫小军腰背部两刀,李强踢闫小军腰部一脚,李永军拳击闫小军背部。事后,闫小军被诊断为腰臂部刀刺伤,腰部皮肤、肌肉裂伤,经鉴定,马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被砸丰田轿车直接损失54384元。  西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游、李强、李永军、李建军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逞强争霸,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闫小军,砸毁车辆,致马龙轻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亊罪,应予刑罚处罚。鉴于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李建军犯罪自首,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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