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脚烧荒引起火灾,奋力扑救却为时已晚。8月10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勒世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勒世台在永修县永丰垦殖场弓古山山场南面山脚下其弟勒世华家的荒地里点火烧荒,不慎引起弓古山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失火烧毁林地面积124.5亩,林种为用材林,造成经济损失46682元,其中新祺周被烧毁林地面积16.5亩,树种为湿地松,损失8806元,其余被烧面积及损失为长兴村八甲组和咀上组的,树种为油茶和杉木。被告人勒世台于2010年4月26日向永修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赔偿受害人损失1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勒世台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烧毁林地面积达124.5亩,造成经济损失46682元,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能部分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九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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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烧荒地毁百亩林 自首赔偿一审获缓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