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128号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协达互联网上网服务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协达互联网上网服务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划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并于2010年5月10日发函至本院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用度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划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凌 崧 代办署理审讯员 孙巾淋 人民陪审员 陆秦琳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