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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则“征稿启事”被《黑猫警长》作者告上了法庭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15

  一,告我的就不该是你  "原告根本就不享有《黑猫警长》的著作权,诸先生在2000年就将著作权转让给第三人了."刚一开庭,被告美X厂代办署理律师的说法就让人吃了一惊。

  同坐在被告席上的"第三人”盛X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X公司]对此说法表示支持并称,当年诸先生曾以35万元的价格,将包括改编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转让给了上海思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X公司],后者在2003年又将该著作权转让给盛X公司。

"就是说,原告与系争作品无法律关系,无权提起诉讼."  希奇的事发生了,按照美X厂说法,即便存在侵权,告自己的也应是盛X公司,而非对面的原告,由于原告根本不享有《黑猫警长》的文字作品著作权。

  而按本案原告上海黑猫警长企业治理发铺有限公司所诉,诸先生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将全部著作权利转让予原告。

  二,著作权早就收归了  岂非诸先生"一女嫁二夫”?毕竟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为了证实自己拥有著作权,原告拿出了上海市版权局2009年12月29日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关于《黑猫警长》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存案证书。

原告表示,权属登记后向全社会公告期间,没有人提出过异议。

  原告称,自己早在2011年4月就从盛X公司收归了著作权。

原来,2000年,诸先生在和思X公司签定的合同中商定,受让方如转让著作权,转让方在平等前提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就是说,当思X公司将《黑猫警长》的文字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盛X公司时,诸先生享有优先受让权。

  基于这一条款,2011年4月28日,诸先生向盛X公司寄发了律师公函,表示从即日起收归著作权,并要求对方在一周内处理,"对方没有提出异议."  三,征稿是对文字侵权  "无论偷哪家,偷仍是偷!”原告以为,即便与盛X存在著作权回属纠纷,也不影响对美X厂侵权行为的认定。

  原告诉称,2012年初,其在中国动漫工业新闻网,人民网等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上,发现了美X厂的征稿启事,公布将拍摄《黑猫警长》片子的续集,向全社会征集创意,作者可与上海美X厂签订版权转让合同,获得稿酬2万元。

  原告以为,只有《黑猫警长》著作权人才享有改编权,包括增删情节,修改文字,写续集等,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美X厂方面表示,仅在2010年7月12日通过"搜狐网”发布的创意征稿,向社会公然征集《黑猫警长2》的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投稿期限为当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与原告诉称的时间不一致。

除此之外,美X厂未通过任何媒体或网络发布任何征稿信息。

  此外,美X厂以为,其在2010年推出片子版《黑猫警长》前,取得了诸先生的许可并支付了相应报酬,是《黑猫警长》影片的著作权人,投拍续集是正当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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