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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异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13

                            雇佣合同与均为划定的有名合同,它们有良多共同之处,在实际审讯中有良多亦搅浑之处,下面笔者对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入行一下比较,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望法。

    所谓雇佣合同:是指受雇人提供劳务,雇用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是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受雇人只要按照雇用人的指示提供了劳务,而无须再问劳务是否产生了雇用人可期看的结果,受雇人就有权要求雇用人给付报酬。

    而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

    其标的是工作成果。

    两者之间的区别应该是很显著,但近几年来跟着激光机的发铺,社会用工的形式日趋复杂化,只是一些用工的形式衡南区分,特别是雇佣与承揽业成为了审理中的难点,而二者的责任承担有着原则行的不同,因此我们在实践中一定要从一下几点掌握好二者的不同,做到执法的同一,即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又能促入经济的发铺。

    首先,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

    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其次,合同主体之间所处的地位不同。

    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听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

    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赖自己的技术气力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听从关系。

    其三,风险承担者不同。

    雇佣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

    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因为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造成的。

    其四,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礼拜,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称于劳动力的价格。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其五,工作方式不同。

    雇佣合同雇员的工作方式要听任于雇主的指挥与分配,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权,只要其能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详细的完成方式和时间由承揽人自己决定。

    其六,工作的内容不同。

    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业务整体的一部门。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雇主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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