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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解读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蒋安杰  时间:2016-05-05

    2016年4月9日至10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三局联合主办、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承办的第四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上,《2015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同时发布。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书记张远煌教授介绍说,报告在前三年的报告基础上,特别推出了“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指数分析”与企业家高风险罪名识别板块,并强化了刑事风险防控对策提示与建议,使报告的体例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尤其是实践导向更加突出。

报告显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搜集到企业家犯罪案件793例,涉及犯罪企业家921人,其中,国有企业家170人,占18%,民营企业家751人,占82%。

企业高管是第一高危群体

关于涉案企业家的身份特征,报告显示,无论国企和民企,企业主要负责人犯罪占企业高管的比例高达七十左右,是刑事风险的第一高危群体;第二大高危人群为企业关键岗位负责人,财务、销售、采购负责人等。两者合计占企业高管犯罪的85%以上。

报告同时显示,涉案的女性民营企业家比例高于涉案的女性国有企业家;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平均年龄为45岁,比国有企业家低3岁。

关于企业家涉案的罪种结构,报告显示,触犯的罪名广泛:国有企业家涉及19个罪名,民营企业家共涉及51个罪名.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中,除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违反职责外,其余7类犯罪均有涉及。

关于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地域与行业分布

本年度的涉案企业共789家,分布于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其中,前十位的省份,占全部涉案企业数省份的71.6%。报告显示,涉案企业最多的10个省份依次是浙江、河南、山东、安徽、广东、江苏、北京、上海、福建、辽宁,涉案最多的产业是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金融、保险业和房地产业。

关于企业家犯罪的高风险罪名

就整体看,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十大罪名,占全部61个罪总数的71.9%。

报告显示,触犯频率最高的10个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2014年统计数据比较发现,行贿罪、贪污罪和单位行贿罪这三类腐败犯罪成为2015年犯罪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罪名之一,国有企业家犯罪仍然以贪腐类犯罪为主,触犯罪名增加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较高频罪名增加了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于企业家高风险罪名的潜伏期

报告显示,从初次作案至被查处的时间跨度(犯罪潜伏期)看:1.单位行贿罪的潜伏期最长,一般为6至7年;2.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潜伏期以5年居多;3.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潜伏期以4年居多;4.犯职务侵占罪和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以2至3年居多;5.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潜伏期最短,以1年居多。

关于风险高发环节与高频率罪名的对应关系

报告显示,国有企业家的刑事风险,90.9%是发生于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工程承揽与物质采购4个环节;民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90.8%发生于日常经营、财务管理、融资、工程承揽与贸易5个环节。

在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环节,国有企业家最容易发生的刑事风险是受贿、贪污罪和挪用公款风险;民营企业家罪容易引发的刑事风险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在工程承揽环节中,国有企业家的风险主要来自受贿,民营企业家的风险主要来自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

对策提示与建议

第一,企业家正面临刑事风险高发期,亟须增强主动防范意识。

张远煌教授分析说,全面反腐的高压态势,使得由来已久的官员与企业家之间的权钱交易关系昭然若揭:一名官员被查,往往牵出一串企业家;一名企业家被查,又往往暴露出一串官员。

从更深层面看,自改革开放以来的GDP指挥棒,催生了“只看结果不计手段”的野蛮发展模式,企业家群体追求利润的本性习惯于无节制地释放。加之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企业家,在规范意识和敬畏法律方面普遍地先天不足。企业家群体的成长性缺陷面对今天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常态、新要求,以及自身不知刑事风险为何物的认识盲区,注定了其刑事风险趋于高发。

第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刑事风险防控的关键人群。

张远煌教授说,2015年统计的可确认职务的898名犯罪企业家,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厂长、矿长等)多达641人,占71.38%。可见,在企业刑事风险高危人群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首当其冲,“一把手”应成为刑事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

第三,不同所有制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重点方向应各有不同。

张远煌教授介绍,民营企业家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尽管他们同样可能实施侵害本企业利益的犯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但在更多情况下,他们所实施的犯罪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所在企业的“利益”——为企业融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企业谋求非法利益的(单位)行贿罪,为企业获取不法“利润”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帮助企业逃避义务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都是如此。由此,不同所有制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控,应选取不同的重点方向及应对路径。

第四,企业家必须重新审视和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努力促成新型政商关系的转型。

张远煌教授解释说,在现实政商生态中,依附权力成为企业最便捷的“发展路径”之一。如果没有权力的支持,企业不要说发展,甚至在某些行业生存下去都困难重重。不过,这些依附权力的企业家靠钱权交易起家,靠利益输送获取利益,其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也显而易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可持续态势,要求企业家审视自身的经营观念,及时调整行为模式,及早促成政商关系的转型。

第五,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须以国家宏观经济走势为背景。

报告显示,2015年统计的751名犯罪民营企业家共涉及51个罪名,触犯732次,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触犯次数就达到了100次,占13.66%(2014年的对应数据为13.29%),高居首位。显然,由融资引发的刑事风险是一种系统性风险,是由民营企业现实融资环境和经济下行的系列负效应共同决定的。只有大力拓展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并积极为民间闲置资本提供多元化的保值、增值方式,集资型犯罪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控制。

第六,企业家对立法变动所引发的刑事风险应格外警惕。

张远煌教授指出,《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必然会为企业家带来新的刑事风险点。譬如,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增设,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体范围的扩展,都会为相关领域的企业家带来新的刑事风险,必须增强这方面的警觉意识,适时采取相关防控措施。

第七,有关公共安全、民生与环保方面的刑事风险,将成为重点风险领域。

张远煌教授介绍,涉及公共安全及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具有引爆突然、发展迅速、难以补救的特点。这就要求相关领域的企业家,在涉及公共安全及民生的经营活动中,谨慎行事、严格管理、合规经营,杜绝恶性事故、事件的发生。

第八,国家层面应扩展反腐视野,开拓民营企业反腐败新领域。

报告显示,民营企业中的贪腐犯罪并不是只发生在管理运作不够规范的中小企业,在管理相对规范、治理结构相对完备的上市公司,同样在不断发生贪腐罪案。鉴于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已占到相当比例的现实,并且与公职人员腐败犯罪互为关联,无论是司法机关、企业监管部门还是企业服务机构,都应立于全面反腐立场,拓展反腐新视野,积极推定民营企业反腐机制的建立。

第九,刑法只有主动适应改革趋势,才能避免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力。

张远煌教授强调,由于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不畅、立法完善滞后,与市场化改革步伐的脱节,刑法适用的强势介入,客观效果上无异于是在“制造”企业家犯罪,距离公正司法的本质要求已相去太远。

对市场活动频繁使用刑事手段表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对于市场经济秩序介入程度过深、过严。要有效减少企业家犯罪现象,刑法应对市场经济活动保持足够的宽容与理性,尽量代之以非刑事调整手段,方能发挥自己既维持基本市场秩序、又切实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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