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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意见,必须当面提

来源:原创  作者:吴国阜  时间:2016-04-16


【律师有意见,必须当面提】

一起以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的案件,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我对侦查机关按故意杀人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有意见,需要向检察官当面提出。听说我要面陈意见,检察官表示没遇见过,要求我提交书面意见,不接受当面接触,貌似为避嫌保公正。但是,刑事诉讼法及检察院刑诉规则均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就是面对面直接听清律师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检察官往往习惯于看看书面材料,表面审查一下,简单快捷省事,律师你干嘛那么啰嗦麻烦啊。

我坚持应依法适用“直接言辞原则”,也就是,听取听取,我说你听,你问我答,先“听”清再说,“取”不“取”由你。阐述意见当中,检察官逐渐表示感兴趣了,看得出心态慢慢变得重视起来,最后表示说律师的意见很重要,定将报领导慎重研究。笔录签名后与之闲聊,检察官无意中透露,审查批捕阶段,基本都是维持公安机关的初定罪名,很少会去改变定性,一般到审查起诉阶段再真正解决罪名问题。说者是无心无意,我内心真是暗暗震惊了一下下!原来逮捕一个人,就是这样“审查批准”出来的!不审查罪名是否准确,不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不审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仅仅走个过场,办个手续,发出一个批准逮捕文书而已,甚而认为人都死在你犯罪嫌疑人手中,杀人偿命,人命关天,何须审查!审查个什么啊!审查批捕程序,在检察院叫“侦查监督”,看来,“侦查”往往孔武有力,所向无敌,“监督”也就是文牍旅行,走个过场。如此这番“到此一游”,公安局已抓住你了,检察院也就批捕了,批捕了就得起诉,焉得不诉;检察院起诉了法院就要定罪,一审判有罪,二审怎么可以轻易无罪呢?!不要想得太美了!天上掉下来的是铁饼。

一个在某中院的师弟,已调到最高法院,是一个廉洁勤奋的专家型法官,也是这样说,“谁去惹那个麻烦,轻易改变一审判决啊!”难怪,念斌八年,吴昌龙十二年,陈夏影十九年,冤狱纪录屡创新高,没有最冤,只有更冤。因此,一模一样的证据,一模一样的法律,十九年前是滔天恶罪,十九年后无罪释放。

       呜呼!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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